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(審批)的,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(審批)文件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 展開+
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(審批)的,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(審批)文件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(審批)的,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。(新能源技術開發:電動環保型汽車技術開發,技術轉讓、技術咨詢及銷售,廣告設計、制作、代理、發布,會議會展服務,計算軟件急系統集成,汽車租賃,充電站建設及服務。銷售: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,通訊設備,機械設備,電子產品。(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。)) 收起-